(2017)渝0111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泽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泽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044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8885889L),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石马街下街102号第13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礼树,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泽见,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泽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