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与王某、闫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郭某,王某2,闫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703号原告:王某1,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闫某,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护士。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郭某诉被告王某2、闫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1、郭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郭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