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483李守才与乔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才,乔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483号原告李守才,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乔双,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守才诉被告乔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守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李守才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冬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