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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483李守才与乔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才,乔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483号原告李守才,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乔双,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守才诉被告乔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守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李守才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冬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