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捷与肖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肖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08号原告:刘捷,男,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肖婷,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刘捷与被告肖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刘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捷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