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捷与肖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肖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08号原告:刘捷,男,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肖婷,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刘捷与被告肖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刘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捷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