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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6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