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6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