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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栗诚与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栗诚,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64号原告:侯栗诚,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立新,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栗诚与被告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栗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贺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