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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建文与贺中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文,贺中平,吕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吕建文,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中平,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吕托文,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吕建文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贺中平、吕托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中平、吕托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建文借款本息12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90元、保全费2920元及申请执行费147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案现不亦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