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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家强与夏徽、杨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强,夏徽,杨志军,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夏徽,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勇,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李家强与夏徽、杨志军、李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北关分理处有存款14650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北关分理处开户,账号13×××04账户中资金4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