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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晓勇与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勇,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2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勇,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华,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郑柏举。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住所地:通辽市通郑公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顺,队长。上诉人王晓勇因与被上诉人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7)内0502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晓勇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雁  北审判员 巴  雅  尔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