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广信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信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7号原告:四川广信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一段凤凰大厦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04593203.法定代表人:廖安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恩,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溟,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长城路紫薇花园第13幢1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信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广信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743元,由原告四川广信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贤君审 判 员 杜天鹏人民陪审员 谭信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