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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海平与刁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平,刁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017)粤14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平,男,汉族,住兴宁市公园路***号。被执行人刁清林,男,汉族,住兴宁市坭陂镇新岭村布地刁屋**号。陈海平与刁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刁清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借款20000元从2011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借款20000元及借款10000元从2016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海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前履行完毕,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翁苑平审判员  杨远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