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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执1907号 张媛媛与大连微瀚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媛媛,大连微瀚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汉族,1985年11月4日生,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大连微瀚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9层901、902室。法定代表人:张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大伟,男,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张媛媛与大连微瀚微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劳人仲裁字(2017)2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