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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洛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许永安、尚向东、卢红、杨萍等四人非讼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许永安,尚向东,卢红,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张志鹏,所长。被执行人许永安,男,生于1976年9月17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尚向东,男,生于1977年6月2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卢红,男,生于1962年8月31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杨萍,男,生于1975年4月15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被执行人许永安、尚向东、卢红、杨萍等四人非讼执行纠纷一案,���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洛动监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四位被执行人共同执行罚款529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红杨萍、杨萍自觉履行罚款2645元,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已领取,现在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洛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