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朝兵与林伟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朝兵,林伟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70号原告:杜朝兵,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林伟建,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朝兵诉被告林伟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朝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杜朝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朝兵承担。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