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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佳俊与张军锋、冯朝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俊,张军锋,冯朝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437号原告:刘佳俊,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张军锋,男,1976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冯朝阁,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处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路南段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俊与被告张军锋、冯朝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佳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佳俊撤回对被告张军锋、冯朝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佳俊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先芬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雅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