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汪后成与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后成,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71号原告:汪后成,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4996135M。法定代表人:李逢明。原告汪后成诉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后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同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后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后成负担。审判员 秦永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