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1818672Q。法定代表人:章振海。被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368号,注册号330624000040980。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院(2017)浙0604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22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692.63元(含执行费3517.6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