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学诉被告王艳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学,王艳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民初2698号原告:赵立学,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艳梅,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原告赵立学与被告王艳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学、被告王艳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立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婚生子赵彦博归被告王艳梅抚养。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11年6月协议离婚时,婚生子赵彦博归我抚养。现我身患肺结核病,况且我又再婚,生有一女。家庭生活经济来源只靠我一个人打工维持,难以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求。故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子赵彦博归被告王艳梅抚养。被告王艳梅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我现在又成家了,有一男孩,孩子眼睛还有毛病需要手术。我丈夫赵伟腿有残疾,还有房贷,我身体也不好,这孩子我也抚养不了,我现在没有生活来源,也面临离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在凌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赵彦博归原告自行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有探视权,看孩子时需和男方协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均再婚,且都有婚生子女。现原告以身患肺结核病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原告提供一份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CT报告单一份,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推荐单一份,证明有肺结核病,两份证据均没有医院的公章,且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双方均再婚,并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身患疾病无生活经济来源难以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加盖医院的公章,又未提供医院诊断书,不能证明其患有肺结核疾病,且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抚养能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