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与李青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李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18号。代表人:刘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青龙,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与李青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9065261.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488.5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