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永帆、赵静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永帆,赵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财保18号申请人高永帆,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代理人:王建芳,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生,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系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赵静波,男,1983年10月20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人高永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静波驾驶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15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诶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静波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高永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