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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荣明与李金松、洪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荣明,李金松,洪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20号原告:殷荣明,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李金松,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洪玉峰,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殷荣明与被告李金松、洪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殷荣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荣明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殷荣明负担。审 判 长  涂军威审 判 员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