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荣明与李金松、洪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荣明,李金松,洪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20号原告:殷荣明,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李金松,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洪玉峰,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殷荣明与被告李金松、洪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殷荣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荣明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荣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殷荣明负担。审 判 长 涂军威审 判 员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