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范龙与凉山聚源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通锡、雷军、攀枝花海峰钒钛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龙,凉山聚源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通锡,雷军,攀枝花海峰钒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93号原告:范龙,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告:凉山聚源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一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通锡,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被告:雷军,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被告:攀枝花海峰钒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戚怀芹,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龙与被告凉山聚源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通锡、雷军、攀枝花海峰钒钛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范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范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荣审 判 员 牛 丹人民陪审员 付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衣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