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宝富与被执行人张志、丁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宝富,张志,丁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米宝富,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影乐,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志,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丁鹤,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米宝富与被执行人张志、丁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米宝富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米宝富于2017年6月1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