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董某、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201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顾某,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顾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