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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春林与李建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林,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70号申请人:黄春林,男,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李建辉,男,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黄春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辉在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蓬安县支行的存款共计32,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黄春林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R533**的中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JVA36D99DY00364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春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辉在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蓬安县支行的存款共计32,5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黄春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533**的中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JVA36D99DY003648),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 唐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