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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凌万义与孟祥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万义,孟祥苓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4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氹仔濠景花园23座14楼G室。委托代理人:张大明、侯婧文,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苓,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凌万义与被告孟祥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武守宪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