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雪中与许建强、宋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中,许建强,宋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王雪中,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许建强,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宋强伟,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许建强、宋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许建强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许建强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建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但因被执行人正阳彤彤工贸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新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