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行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令官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令官,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3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令官,男,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上诉人刘令官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渝0107行初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上诉人刘令官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安置补助费38000元,实质是对实施征地过程中,其是否为安置补偿对象的争议,即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依照上述规定,应当先经协调、裁决程序,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刘令官未经协调、裁决程序,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对刘令官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琦审判员 应禧审判员 乐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