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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营口市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02行初3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负责人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辽宁省营口市新兴大街49号。负责人马某。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诉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赵英姿审 判 员 孟庆来人民陪审员 苗   馨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海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