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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小保、张焕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小保,张焕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特7号申请人:白小保。申请人:张焕振。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白小保与申请人张焕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经临城县东镇镇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焕振一次性给付白小保塑料布款600元;二、申请人白小保、张焕振于2012年夏天共同为西孟村韩连堂做防水工程,剩余工程款540元,属二申请人共同债权,由二人共同追要,所得款项二人均分。三、此事一切均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小保与申请人张焕振于2017年7月25日经临城县东镇镇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