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国祥与秦弦钟权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祥,秦弦,钟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国祥,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秦弦,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钟权宏,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2********,住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王家湾*组。申请执行人吕国祥与被执行人秦弦、钟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6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弦、钟权宏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国祥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弦、钟权宏应返还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现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弦、钟权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刘高玮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