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瑞菊与嵩县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菊,嵩县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713号原告:王瑞菊,女,196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嵩县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菊与被告嵩县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瑞菊负担。审 判 长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童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