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献县助奥玛钢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献县助奥玛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71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东外环与南环交汇处。被执行人:献县助奥玛钢厂,住献县郭庄镇孔尧京村。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诉献县助奥玛钢厂行政处罚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冀0929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罚款1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案件执行费4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