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锦龙与冯清涛、冯清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锦龙,冯清涛,冯清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民初119号原告:冯锦龙,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冯清涛,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冯清波,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冯锦龙与被告冯清涛、冯清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清涛、冯清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9122.70元;2、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兄弟关系。2014年5月1日,因两被告之母彭培英与原告之妻李春香因为筛龙虾发生纠纷,潜江市龙湾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和潜江市公安局龙湾派出所已经在进行调解处理。2014年5月10日早上6时左右,原告在得知冯清泽、冯清汉将其儿媳邓华丽打伤,正欲去问情况,在自家房屋旁边,被冯清波一拳将耳门打伤,随即,冯清涛又将其踢倒在地,相继两被告用拳头打原告胸部、头部击打数拳,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6千余元,后因无钱治疗而带伤出院。出院后,虽然潜江市公安局龙湾派出所组织调解,但两被告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侵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当赔偿责任。被告冯清涛、冯清波未作答辩。原告冯锦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冯清涛、冯清波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冯锦龙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同组村民,两被告是兄弟关系。2014年5月10日早上6时左右,两被告因原告之妻与其母有矛盾而在原告自家房屋旁边将其打伤,原告受伤后在潜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4540.20元,出院医嘱要加强营养,建议休息60天。2014年5月22日,原告以身体疼痛不适住进潜江市龙湾镇卫生院住院治疗33天,支付医疗费1948元,原告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2天,支付医疗费6488.20元。原告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后经各方调解未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母发生纠纷后,双方家庭均未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两被告亦因此矛盾致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两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两被告中的其中一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原告全部损害,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根据法定赔偿范围,并参照《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488.20元,有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为凭,予以认定;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992.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3、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核实认定为3360元(80元/天×42天);4、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30元,考虑其住院治疗的事实情况,酌情认定500元;5、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0802元,核实认定为7316.7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2725元÷12个月×69天(潜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休息60天)〕;6、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100元过高,考虑到有潜江市中心医院出院医嘱,酌情认定500元;7、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因其伤情未构成伤残,不予认定。上述认定的各项损失21157.46元,应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主张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因未提交造成极大影响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在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清涛、冯清波连带赔偿原告冯锦龙经济损失21157.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由被告冯清涛、冯清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均海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