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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字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根与尼加提·司马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尼加提·司马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3084号原告:李根,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尼加提·司马义,男,维吾尔族,1992年1月2日,现住巴州尉犁县。原告李根诉被告尼加提·司马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告当庭支付原告的停运损失4860元,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李根。审判长 帕提古丽依达也提陪审员 肉孜真 . 扎依提陪审员 张   秀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孜古丽·赛买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