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孟强、余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孟强,余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初243号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屯市博望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广成,该公司理事长。被告:赵孟强,男。被告:余飞,男。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孟强、余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德勇法官助理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