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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文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文仙,陈文荣,陈春荣,林清连,陈根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负责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学林、陈向民,系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骆文仙,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文荣,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春荣,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清连,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根铨,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文仙、陈文荣、陈春荣、林清连、陈根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