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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屈相臣与申凤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相臣,申凤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1460号原告:屈相臣,男,汉族,住舒兰市。被告:申凤财,男,汉族,住舒兰市。原告屈相臣与被告申凤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屈相臣、申凤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屈相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申凤财偿还2016年3月21日前借款本息合计51700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1分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申凤财承担。事实和理由:申凤财为买门市房,于2016年3月21日向屈相臣借款51700元,并出借据一枚,约定月息为1分,借款到期后多次索要,申凤财至今未还。申凤财辩称,2011年曲永善找到我,说他要用钱,他找屈相臣借不来,让我以买门市房需要钱为名向屈相臣给他借钱。我们找到屈相臣后,以我名义向屈相臣借了40000元钱,由我出的借据,曲永善做的担保人,将钱交给了曲永善。利息都是曲永善去还的,屈相臣每年都找我换借据。我同意偿还,但暂时没钱偿还。经审理查明,申凤财曾向屈相臣借款40000元,截止2016年3月21日申凤财欠屈相臣本息合计51700元,约定月利息1分,并出借据一枚,此款申凤财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屈相臣、申凤财陈述及借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凤财向屈相臣借款属实,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屈相臣要求申凤财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凤财偿还屈相臣借款本息合计51700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1%支付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申凤财负担。申凤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嘉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