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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住河北省,2011年6月22日因重大责任事故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2年1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某某,律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2)冀080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立东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冀080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赵辉& # xB;审判员 孟   昭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