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行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佩栩、临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佩栩,临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行终160号上诉人郭佩栩,女,201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法定代理人郭某,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临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广西临桂县榕山路225号。法定代表人朱玉鲜,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莫红云,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俊君,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佩栩诉桂林市临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受理抚恤金申请一案,不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6)桂0312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佩栩又以临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已经受理申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郭佩栩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佩栩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上诉人郭佩栩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新农审判员 邓少荣审判员 李明军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