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阳泉市城区吉祥琪琪酒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阳泉市城区吉祥琪琪酒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028号原告李伟,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被告阳泉市城区吉祥琪琪酒家。负责人杨丽平。原告李伟与被告阳泉市城区吉祥琪琪酒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邓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