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守富、张泽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富,张泽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富,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伦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权,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泽妙,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陈守富与张泽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泽妙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浩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献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