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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佟宗永诉被告卢士萍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宗永,卢士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311号原告:佟宗永,男,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址:凤城市。被告:卢士萍,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址: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宗永诉被告卢士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宗永承担。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