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7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隋淑芝与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淑芝,吴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7民初75号原告隋淑芝,女,194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吴凤云,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麻山区。原告隋淑芝诉被告吴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显华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淑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凤云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人民币2,000.00元,剩余18,000.00元未给付,被告将原来的欠条收回,2016年2月25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写了份还款协议,双方协商约定从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还款600.00元,到2017年5月26日全部还清,但被告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有还款协议予以证实,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还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吴凤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只给付了人民币2,000.00元,剩余18,000.00元未偿还,2016年2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双方协商约定从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还款600.00元,到2017年5月26日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一分未偿还。被告吴凤云未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人民币2,000.00元,剩余18,000.00元未给付,被告将原来的欠条收回,2016年2月25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写了份还款协议,双方协商约定从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还款600.00元,到2017年5月26日全部还清,但被告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至今被告分文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欠款事实存在,拖欠原告的欠款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隋淑芝欠款人民币18,00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