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廖庆军等与被告程怲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军,廖成果,廖正培,廖庆冬,程炳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05号原告:廖庆军。原告:廖成果。法定代理人:廖庆军(廖成果之父),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宇字煤矿水泥厂院内**号。原告:廖正培。原告:廖庆冬。被告:程炳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号。负责人:何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庆军、廖成果、廖正培、廖庆冬与被告程炳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廖庆军、廖成果、廖正培、廖庆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庆军、廖成果、廖正培、廖庆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庆军、廖成果、廖正培、廖庆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52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给原告廖庆军、廖成果、廖正培、廖庆冬。审 判 长 唐廷刚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