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臣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刘振臣,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宝山区富锦路***弄***号***室。申请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沪杨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振臣支付欠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15.288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抵押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抵押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作出的(2017)沪杨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