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953号原告: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某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乙,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济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雪灿人民陪审员 翟燕霞人民陪审员 马呈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