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克、伍丽娘等与林凯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克,伍丽娘,林凯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6民初4007号原告:任克,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伍丽娘,女,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凯旋,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克、伍丽娘诉被告林凯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鉴海北路房屋(房地产权证号:45××36、09××84、09××85)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折价补偿被告相应的产权份额;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1年4月,原告任克与被告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鉴海北路房屋,原告伍丽娘与任克系夫妻关系,现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为两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为:原告任克44%、原告伍丽娘44%、被告林凯旋12%。上述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在该地址开办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凤幼儿园并按约向被告支付房屋份额使用费。经过多次协商,现原、被告双方无法对其共有房屋的份额使用费及转让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规定,请求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综合原、被告的份额及房屋占有使用的现状,判决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更为适宜,原告愿意按合理的价格折价补偿被告相应的产权份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同意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房屋(房产登记字号012403622,房地产权证号45××36、09××84、09××85)100%的产权归原告任克、伍丽娘所有,被告林凯旋享有的12%的产权,分别由两原告各占6%;原告任克占该房屋产权50%的份额,原告伍丽娘占该房屋产权50%的份额;二、原告任克、伍丽娘按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格25995700元作为交易价格,原告任克、伍丽娘应在2017年7月25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林凯旋支付房屋产权12%的相应对价款3119484元,有关房屋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如两原告在2017年7月25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期足额支付相应对价款3119484元给被告林凯旋,被告林凯旋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准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两原告同意对涉案房屋继续支付每月12378.9元的租金给被告林凯旋至两原告实际付清上述房屋对价之日止;五、被告林凯旋在收到两原告付清的房屋价款后十天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因被告林凯旋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则原告任克、伍丽娘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转移登记过程中两原告代垫的被告林凯旋的税费由被告林凯旋承担。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评估费为46636元,合计70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克、伍丽娘负担61631.68元,由被告林凯旋负担8404.32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