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0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新华。被申请人:胡正祥。原告唐新华与被告胡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0624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胡正祥的工资卡和单位福利卡上的资金合计1万元。申请人唐新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新华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正祥的工资卡和单位福利卡上1万元资金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建伟代理审判员 孟桂芝人民陪审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