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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0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新华。被申请人:胡正祥。原告唐新华与被告胡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0624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胡正祥的工资卡和单位福利卡上的资金合计1万元。申请人唐新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新华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正祥的工资卡和单位福利卡上1万元资金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建伟代理审判员  孟桂芝人民陪审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