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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向阳与郭欣欣、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向阳,郭欣欣,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569号原告:魏向阳,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郭欣欣,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1号。负责人:张和,该公司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路三超地产三号楼1-5-502。负责人:赵向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魏向阳与被告郭欣欣、被告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向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2、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被告郭欣欣驾驶冀A×××××号重型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邢台路段353KM+752M处将原告撞伤,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邢台大队认定被告郭欣欣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实被告车辆在被告民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亚泰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了解,被告郭欣欣驾驶的冀A×××××号重型货车在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保,并未在被告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和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地、被告郭欣欣的住所地、保险公司住所地均未××××桥西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向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茹审判员 胡立华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亚辉 百度搜索“”